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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6日,北京市科委、市经信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城管委、市交通委收到关于调整《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》涉及内容的通报,宣告,即日起中止对显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金。通报将原本的《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》第三条改动为:本市希望出售和用于新能源汽车,对显电动汽车(显电动公交车、显电动环卫车、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财政性资金出售的纯电动汽车除外)按照中央与地方1:0.5比例决定市级财政补助金。自6月26日起,中止对显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金。
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:0.5比例决定市级财政补助金。如中央政策调整,本市适当政策按照中央政策自行制订。本通报自今年6月26日起继续执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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